学生资助
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2 浏览次数:2473
各系(部)、处、室: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2〕1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2022-2023学年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我院在校在籍大学生(2020级、2021级、2022级在校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普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对在校就读的孤儿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定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具体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统一按月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四、评定要求及时间
1、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各班级、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调查评定,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学生基本资料和初审名单以电子档及国家助学金审批表纸质形式同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
2、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需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3、各系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均需要通过学生处下发全国系统相关表格同时提交。
4、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各项奖助学金审查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好贫困生的界定工作,本着对贫困学生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切实做好评定工作。
附件: 1、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3、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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